秦皇岛浙江商会章程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秦皇岛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秦皇岛经济建设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勤劳朴实、敢为人先的浙商精神,通过商会协调和发挥中介作用,为全面建设美好的第二故乡,促进秦皇岛与浙江经济发展、商贸合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中共秦皇岛浙江商会支部委员会,隶属中共秦皇岛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商(协)会委员会。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群众工作中心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群众工作中心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秦皇岛市工商联,登记机关是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秦皇岛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秦皇岛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商(协)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加监督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及时报告商会重大活动和事项。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安居里东侧新开河河心岛。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会员法制观念和依法经商、依法致富的自觉性;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回报社会;
(三)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及其企业关系,调节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五)开展会员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增进友谊;
(六)为会员及时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企业产品参加相关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充分发挥浙商企业的整体优势,为秦皇岛和浙江的经贸合作牵线商搭桥,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企业或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三)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本会的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得票数须超过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始得当选;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五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及所涉及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权;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执行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和罢免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罢免商会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方为有效。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大会召开4个月前,成立由商会和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两个月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换届时,商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当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及所涉及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负责人组成会长会议,负责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要求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对其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并贯彻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须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以及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