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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浙商联合会会费收缴管理制度

秦皇岛浙商联合会会费收缴管理制度
(2013年8月3日秦皇岛浙商联合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会管理,提高会员的组织观念和缴纳会费的自觉性,切实做好会费收缴工作,保证商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秦皇岛浙商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及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每年收缴标准分别为:会长6万元;执行会长4万元;常务副会长2万元;副会长1万元;理事2000元;会员300元。
       第四条  副会长以上人员会费五年一次性缴清;理事、会员会费按年分别缴纳。
       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届中退会,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费使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在年检期间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会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经秦皇岛浙商联合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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