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浙江商会会员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8日第三届秦皇岛浙江商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会管理,提高会员的组织观念和缴纳会费的自觉性,切实做好会费收支管理工作,保证商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秦皇岛浙江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及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每届会费标准分别为:会长50万元(执行会长10万元);副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5万元,副会长3万元);理事7500元;会员1500元。
第四条 每届会费自收缴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交视为主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届中退会,会费酌情退还。
第六条 会费使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在年检期间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